2014-02-13 14:54:28 湖南公务员考试网 //hn.huatu.com/ 文章来源:湖南人事考试网
法院系统 495名,检察院系统314名
2014年湖南省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 共6506名
为满足全省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下同)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规定,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湖南省2014年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全省共计划招考公务员6506 名,其中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113名,行政机关5294名,法院系统 495名,检察院系统314名,选调生290名。各招录机关具体招考职位、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招考职位表(附件2)。相关事宜可通过以下公务员考试录用 官方网站查阅:
湖南领导人才网(http://www.hnleader.gov.cn);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http://www.hnrst.gov.cn);
湖南省公务员局网(http://www.hnsgwyj.gov.cn);
湖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unanpta.com);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及人事考试网。
省公务员局、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为本次招录开设“公务员招录服务专题”网页。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公务员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在1978年3月7日至1996年3月7日期间出生,其他年龄依此类推),部分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考职位要求的年龄为准;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符合招考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报考人员的毕业证、留学归国人员学历认证和招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证书必须在2014年8月31日前取得。
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必须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对有疑义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以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对有疑义的党校学历(学位),以省委组织部协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
报考人员的专业应严格按照毕业证书填写。所学专业已列入《2014年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附件3)、但未列入招考职位专业的,不符合 报考条件;所学专业未列入《2014年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的,省直职位由省直招录机关认定,市州及以下职位由招录机关提出意见,报市州公 务员主管部门认定。
7.具备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1)选调生工作是指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从品学兼优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员,到乡镇基层工作锻炼,作战略后备干部培养。选调生的选调对象、条件、计划详见《湖南省2014年选调生选拔计划及相关工作要求》(附件1)。
(2)招考职位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 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以及自主创业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 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 习、兼职等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招考职位要求四项目人员的,报考人员必须为在湘(含在外省服务的湘籍人员)服务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 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服务期满三年、考核合格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 计划人员。已考录为公务员的四项目人员,不能报考定向招录四项目人员的职位。
(4)招考职位要求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或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主任的,报考人员必须分别为在任的优秀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或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主任,且连续任职3年以上。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在农村或社区中兼任职务的不得报考。
(5)招考职位要求乡镇事业站(所)长、中心主任的,报考人员必须在编、在任且连续任职3年以上。
(6)招考职位有地域要求的,报考人员的户口在公告发布之日(2014年3月6日)或高考时应在所要求的行政区域。
(二)不得报考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试用期内被取消(含本人放弃)公务员录用资格未满2年的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尚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5.现役军人;
6.2012年1月1日以后录用的公务员;
7.普通高校全日制在读的非2014届毕业生(在读的全日制非2014届研究生不能以本科等学历报考,其他情形依此类推);
8.录用后与招录机关约定了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公务员,以及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工作招录的公务员和试点班学员;
9.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以上与基层工作经历、四项目人员服务期限、任职、现役、辞职、辞退等有关的条件,均以2014年8月31日为截止时间,年限按足年足月计算。
三、报考
(一)网上提交报名信息
1.提交报名信息的时间和网站
提交报名信息时间为:2014年3月7日0:00至3月14日16:00。
在此期间,报考人员可直接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全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报名,也可通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或湖南省公务员局网的相关链接登录报名服务平台。
2.需要提前资格审查的职位
报考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和乡镇事业站(所)长、中心主任职位的人员,需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书面推荐,经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资格审查通过后,再进行网上提交报名信息。
3.网上提交报名信息注意事项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报名。
报名时,报考人员请仔细阅读并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附件4),记住自己的报名序列号,维护个人填报的信息。
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有效。报考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材料或信息不实的,取消本次报考资格。报考人员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件证明骗取考试资格的,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职位选择与修改
本次考试不进行网上资格初审。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招考公告和职位表,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对招考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基层工作经历以及其他条件等 有疑问的,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省直招录机关联系方式详见《省直公务员招录机关地址与咨询电话表》(附件5),市级及以下招录机关联系方式见各 市州公务员考试录用官方网站。
网上提交报名信息期间,省人事考试院每天上午9:00和下午17:00发布各职位报考人数信息和报考人数未达到1∶5比例的职位信息。
网上提交报名信息期间,报考人员可以在网上修改自己的报考信息,可以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网上报名结束后,报考人员不得修改报名信息和报考职位。
(二)报名确认
1.确认时间和网站
报名确认的时间为2014年3月17日9:00至3月21日17:00。报考省直单位的人员请登陆“湖南人事考试网”,报考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的人员请登陆“湖南领导人才网”,报考选调生、市州及以下机关的人员请登陆报考单位所在市州人事考试网进行确认。
2.上传照片
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上传本人免冠正面电子证件照片(文件为JPG格式,照片像素参考数值:宽度130,高度170)。
3.缴费
根据我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公务员录用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50元。
4.注意事项
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不得更改个人信息和报考职位。
报考人员必须进行网上报名确认。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报名确认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放弃报考。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低保证》、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或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可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 续。全省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时间统一为2014年3月19日9:00-17:00。减免考务费用的报考人员在网上确认后(上传照片后,请不要进行网上缴 费),可就近到省、市州人事考试部门办理减免考务费和报名确认手续,联系方式详见《公务员考务咨询电话、确认网址、费用减免工作联系表》(附件 6)。
(三)笔试最低开考比例
一般职位笔试最低开考比例为1∶5,公安学类、法医、监狱与戒毒单位医学类职位,以及可放宽学历条件的边远地区法院审判业务(含执行人员、审判法官助理、执行法官助理,下同)、检察院检察业务(含侦查,下同)职位,笔试最低开考比例为1∶3。
对报名人数未达到笔试最低开考比例的职位,相应核减招录计划。核减后仍无法达到最低开考比例的职位,予以取消,该职位报考人员可申请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或退还报名费。
(四)打印准考证
完成报名并确认的报考人员于2014年4月7日至4月11日在报名确认网站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五)报考服务与管理
报名与确认期间,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考务部门和招录机关安排专人,做好咨询服务。
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及时掌握报名情况,整理报名信息。对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范围详见《湖南省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附件7)。
报考法院审判业务、检察院检察业务职位的,还需考法律专业知识科目,考试内容主要为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法学基础理论等知识,考试成绩计入笔试成绩。其中,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B类及以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报考可放宽学历条件的边远地区法院审判业务、检 察院检察业务职位的人员,免考法律专业知识,其法律专业知识成绩按报考所在职位的所有参加笔试人员的该科最高分数计算,所在职位报考人员均免考的,按所在 市州同类职位该科最高分计算。
报考法院书记员职位的,还需考职业技能测试科目,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用普通电脑或亚伟速录机打字的速度,包括定时看文章打字、听录音打字两部分,测试时 间均为15分钟,测试成绩各占50%;要求电脑打字速度80字/分钟以上,亚伟速录120字/分钟以上。职业技能测试按标准折算为百分制,80分以上为合 格。职业技能测试不计入笔试成绩,但必须测试成绩合格后方能进入下一程序。:
(二)笔试时间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014年4月12日9∶00 -11:00
申论: 2014年4月12日14:00-16:30
法院审判业务、检察院检察业务职位法律专业知识:
2014年4月13日9:00—10:30
法院书记员职业技能测试:2014年4月13日8:30开始,具体时间、场次和考室详见准考证。
(三)笔试地点
笔试地点分别设在省直、市州。报考省直机关、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的报考人员在长沙市笔试,报考选调生和市州及以下机关的报考人员在所在市州笔试。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及要求参加考试。
(四)笔试成绩公布
笔试结束后,5月上旬在公务员考试录用官方网站公布报考人员笔试成绩。
五、资格审查和体能测评
(一)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由招录机关负责,资格审查时间另行公告。
2.资格审查对象。按照招考职位计划1∶2的比例,在报考该职位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资格审查对象。网上报名前已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不再复审,按照招考职位计划1∶2的比例,直接进入面试。
3.资格审查内容。报考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或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户口本、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和相关证明等,有工作单 位的报考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四项目人员应提供由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考核鉴定意见。招录机关应对照职位条件和报考人员填写的网上报 名信息,认真查验证件、证明。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视为放弃资格审查。提交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不符合招考职位条件的,资格审查不合格。
4.资格审查对象递补。因报考人员放弃资格审查和资格审查不合格而造成招考职位拟面试人数达不到招录计划1∶2比例的,在报考该职位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二)体能测评
1.体能测评对象为人民警察、乡镇人武专干职位资格审查对象。体能测评的比例为1∶2,面试前与资格审查同步进行。
2.体能测评由招录机关负责,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指导监督。
3.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民警察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人武专干按照《人武专干职位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
4.体能测评只能进行一次。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能测评的,视为放弃体能测评。
5.体能测评对象递补。因报考人员放弃体能测评和体能测评不合格而造成招考职位拟面试对象达不到招录计划1∶2比例的,在报考该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面试
1.面试时间及相关规定另行公告。
2.面试地点分别设在省直和市州。
3.面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省直、市州分级实施。
4.面试对象为资格审查和体能测评合格人员。
招考职位面试对象达不到招录计划1∶2比例的,核减招录计划。核减计划后面试对象仍达不到招录计划1∶2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对象。
招考职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有效竞争的,报考人员面试成绩必须不低于当场(同一场次、同一个面试考官组、同一套面试题本)实际参加面试报考人员的面试平均分。
七、成绩合成和排名
(一)成绩合成
一般职位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50%+申论×50%
法院审判业务、检察院检察业务职位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30%+申论×30%+法律业务知识×40%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二)成绩排名
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进行排名;笔试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进行排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相同的,并列排名。
八、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按照招考职位计划1∶1的比例,在参加面试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对象。
体检在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 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 82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报考法院审判业务、检 察院检察业务职位的人员,要求肢体健全,无色盲、斜视、内斜视。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 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当日复检和当场复检的医院为初次体检医院。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 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 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程序。
考察重点是考察报考人员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提供的报名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有效,是否具有报考回避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九、公示与录用
(一)确定拟录用人员
招录机关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
(二)公示
按照管理权限,对拟录用人员在省、市州公务员考试录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录单位、招录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工作单位 或毕业院校,同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中录用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还 应在其所在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分别进行公示。从乡镇事业站(所)长、中心主任中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的,还应在其所在的县(市、 区)、乡镇分别进行公示。
(三)录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为保护个人权益,反映问题时须实名反映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
面试后,因体检、考察、公示等不合格或放弃等情况造成的招录计划空缺,不进行递补。
十、特别提示
(一)报考人员请选择公务员考试录用官方网站查看公告及相关信息。因查看转载信息造成的一切报考失误,由本人自行负责。
(二)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三)实行诚信考试。报考人员需按照诚信考试承诺书的要求,诚信参与考试录用的各个环节,不弄虚作假,不违纪违规,不随意放弃。对违纪违规行为,将按 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资格、取消考试成绩、不予录用、取消录用、5年禁考、终身禁考的处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录用后放弃的人员,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库,2年内不得报考湖南省公务员。
十一、招考服务咨询电话
(一)政策咨询电话:
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公务员管理办公室(负责解答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考录政策,选调生考录政策,从优秀村干部、社区干部、乡镇事业站所长、中心主任考录乡镇机关公务员政策)
0731-82689102
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与职位管理处(负责解答行政机关考录政策)0731-82217349
(二)报名考务咨询电话:
省委组织部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中心
0731-82688707,82218504
省人事考试院考务一部 0731-82217753、84688383
(三)技术服务咨询电话:
省委组织部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中心网络部
0731-82218504
省人事考试院信息技术部 0731-82688018
(四)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咨询电话:
详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地址、网址与咨询电话表》(附件8)。
十二、本次招考政策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招考职位表
4.诚信考试承诺书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公务员局
2014年3月6日
招录相关动态:【参考2013年公告】
一、招考计划
2013年全省计划招考法院系统工作人员658名、检察院系统工作人员470名。
具体招考职位及条件见《2013年湖南省考试录用法院工作人员计划与职位表》(附件1)、《2013年湖南省考试录用检察院工作人员计划与职位表》(附件2)。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合格,品行端正。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4月15日至1995年4月15日期间出生)。报考司法警察、人民法院书记员等职位另有年龄要求的,以公布的职位条件为准。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五)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六)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名考试指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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