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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建设用地使用

2014-05-27 16:13 湖南政法干警招聘网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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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南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建设用地使用

  75、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点。

  答: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原则上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同时,土地承包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农民个人为单位。农户人口的增减一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影响。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农用地。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一般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自然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诸方面,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基本方式是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活动。

  76、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答:承包人的权利:(1)对承包地进行使用并获取相应的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3)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承包人义务:(1)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在生产过程中要保护环境。(4)接受发包人的必要指导和管理。

  77、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社会组织对国家或集体所有权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利用该土地建造及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1)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为一起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为在土地上建造和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如出资、转让、抵押,但不包括对土地本身的处分。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范围包括土地表面及其上下的一定空间。

  (5)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在同一土地上不允许有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

  78、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答: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权利:(1)占有权,权利人对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享有直接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这是土地使用权的前提。(2)使用权,权利人可以对土地加以开发、经营和利用,这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一项最主要权利。(3)收益权,权利人可以直接利用土地获得收益。(4)处分权,它是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不是对土地本身的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1)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更不得违法使用土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缴纳土地使用税。无论是无偿还是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都应当按期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者,还需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转让金。(3)变动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4)权利消灭的,应当将土地返还给所有人,并且原则上应当恢复土地的原状。79、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建造自有房屋而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限于建造、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

  (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且没有期限限制,该权利具有福利性。

  答:地役权是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如通行权、采光权、取水权、眺望权。

  (1)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人。

  (2)地役权的内容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3)地役权的客体是他人不动产。

  (4)地役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供自己使用不动产之便利或效益之提高。

  (5)地役权是否有偿存续期限依当事人约定。

  (6)地役权具有从属性,这意味着地役权不得脱离需役地而存在,不得单独处分,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

  答:地役权人的权利:(1)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2)在供役地内为必要的附属行为。(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求侵害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地役权人的义务:(1)行使地役权时应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2)维护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并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允许供役地权利人使用这些设施。

  82、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1)优先受偿性。就特定物或权利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偿。

  (2)从属性。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又称为担保物的附随性。

  (3)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4)物上代位性。这是指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得赔偿金、补偿金或者保险金,该赔偿金、补偿金或者保险金即是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其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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