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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教通〔2016〕118号
怀化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怀化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中小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怀化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怀化市教育局
2016年10月17日
怀化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确保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教发[2015]39号)和《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6]3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为宗旨,以教师专业化为导向,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强化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教学能力建设,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和入职后教师管理机制创新,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二、目标任务
(一)对本市辖区内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进行从教资格定期注册,掌握教师资格持证人员的从教情况,为师资培养规划和教师录用提供依据。
(二)创新教师准入后管理机制,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提高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三)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建立教师发展长效激励机制,强化教师的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终身学习。
三、组织领导与实施
(一)为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市教育局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彭平安任组长,市教育局副局长曾庆明任副组长,师资教育科科长杨莉、人事科负责人瞿宏建、职成科科长曾明华、民教办主任李亚为成员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师资教育科,杨莉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市教育局负责市直属中小学、驻怀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初审、复核、办结,并对县市区注册初审结果进行复核。
(三)县市区教育局应成立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及工作计划,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本区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初审、办结等具体实施工作。
(四)各中小学校做好本校教师定期注册工作的宣传、组织申请、材料审核、集体办理等具体实施工作。
(五)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是项常规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安排适当的专项工作经费,确保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四、注册对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及受聘于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且聘期为一年以上的教师,其他教师暂时不进行注册。
所有属于定期注册对象的教师,应申请首次注册。初次聘用为教师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应申请首次注册。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五、注册条件
(一)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聘用为民办中小学教师且聘期为一年以上;
3.申请首次注册者,前五年内(2011年至2015年度)教师培训学时(学分)不低于240分,入职时间不足五年的按每年不低于48学分累计。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学校中小学教师及新调入教师(含返岗教师)的学分原则上按上述标准执行;
4.申请首次注册者,须前一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考核合格;
2.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3.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对首次注册、定期注册当年年满55岁周岁以上的男教师、年满50岁以上的女教师学分一项可不考虑。
(三)对“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中职高中通用”等情形的人员,按下列办法注册
1.对“一人多证”的,即对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在岗任教的,由申请人自行选取与现任教岗位最相应的一种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2.对“高段低聘”的,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3.对“低段高聘”的,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试点工作启动前已经在编在岗(或民办学校在岗一年以上)教师,在首次注册工作中,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但原则上需限期取得相应高学段的教师资格方能继续任教,否则原则上需限期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学段任教。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4.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5.对“中职高中通用”的,即持高中教师资格证书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或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在高中学校任教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2.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的。
3.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五)暂缓注册人员在暂缓注册的有关情形消除后,可以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消除暂缓注册的有关情形,应符合以下条件:
1.暂缓注册期内年度考核合格;
2.补齐未完成的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并完成暂缓注册期内应完成的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3.暂缓注册期内未发生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个学期以上的情形,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师德表现考核不合格。
2.注册有效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六、注册结果的运用
(一)注册合格人员,方可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但是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二)暂缓注册者,暂可在原学校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但限期消除暂缓情形。暂缓期内不得晋级及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三)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七、注册程序
我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实行统一的注册程序和工作时间。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后,应在当年申请首次注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时间在当年定期注册工作启动时间之后的,应在下一年度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中央、省、市有关单位所属中小学校按属地原则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一)个人网上申请
本人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点击右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申报系统,遵循网上申报流程,完成注册申请,下载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完成后准备以下申请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附件1)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非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且在2008年以前认定,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无法查询验证的,则应同时提供申请人人事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3.所在学校出具的《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附件2)。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还应提供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4.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学分证明是;
5.五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6.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复印件;
首次注册只需提供上述材料1、2、3、4项及上年度考核证明;定期注册时需提供材料1—6项。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到确认点现场确认,向学校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按照本校的确认时间携带申请材料到指定的确认点,由确认点工作人员在确认网上核对申请人填报的信息是否准确,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中的复印件、证明件均需学校审核并签字、盖章,确认属实)。确认完成后,申请人将申请材料装袋交所在学校(资料袋左上角粘贴申请人姓名、序号),所在学校将本校定期注册申请材料汇总表连同申请人材料袋,按照人事隶属关系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县市区教育局初审
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进行公示,并报市教育局。
(四)市教育局复核
市教育局对县市区初审的注册结论建议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报省教育厅。
(五)省教育厅终审
省教育厅对市教育局复核意见进行终审,在教师资格管理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信息,将注册结论反馈至负责初审的教育行政部门。
(六)注册办结
依据省教育厅的终审结论,负责初审的教育行政部门在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注册结论章和公章,申请表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打印相应注册结论的“注册贴”,粘贴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备注页上。将贴好“注册贴”的教师资格证书按学校统一返还给申请人。
各初审机构应按省、市规定的初审时间,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初审意见。申请人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
八、违规处罚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中小学校要依据真实情况为本校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由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省、市教育部门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由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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