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5 09:20:13 湖南公务员考试网 //hn.huatu.com/ 文章来源:湖南华图
从徐某某同学提供的当天课表中看到,4月21日当天下午的课程分别为体育、数学和政治。班主任汪某是政治老师,当天晚上晚自习课程也是政治。有班上同学事后消息告诉胡女士,汪某当天一共有八节课,还开了会,“她说那天她比较忙然后把这件事忘了”。
2020年4月,陕西安康市平利县中学17岁高三女生徐某某中午离校后失踪,于第二天上午被家人在老家房屋中发现因天然气中毒死亡。
徐某某家长告诉红星新闻,当天中午徐某某从学校走失长达10个小时,平利县中学未及时发现并告知家长,直到晚上放学才发现失踪。在寻找过程中校方未作出妥善处置,错过了最佳寻找时间,导致徐某某自杀身亡。事发后,家长多次举报平利县中学相关教职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要求追究责任。
平利县纪委牵头出具的调查处置及反馈意见认为,平利县中学执行校园管理有关制度不到位,对学校制定的“严守一个校门,其他出入口均实行全封闭管理”“因病缺课(缺勤)登记追踪制度”“缺勤学生登记追踪制度”“班级学生巡查制度”没有严格落实,高三(12)班班主任发现徐某某缺课没有按规定向学生家长反馈和向学校报告,造成不良影响。
11月4日,红星新闻从平利县委宣传部了解到,针对此事已成立联合办理小组,此前曾组织听证会,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应,家属如对结果不满,建议走正规渠道维权申诉。
女生离校10小时家长不知情 发现时刚去世不久
据徐某某母亲胡女士介绍,2020年4月21日晚上10点半,她像往常一样去平利县中学接读高三的女儿徐某某放学。起初,胡女士以为与女儿错过,回到家中并未发现孩子。随后胡女士电话联系班主任老师,但班主任没有接听电话。
当晚十二点多,有同学告诉胡女士,徐某某21日当天下午和晚上都不在班上,以为学校已经通知了家长。胡女士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便返回学校要求查看监控。由于学校处于疫情管控期间,学校规定除师生外其他人不得入校。最终在女儿同学的帮助下,凌晨两点多钟胡女士才在学校找到班主任汪某。
“当晚我第四次去学校找女儿,门卫终于让我进去。班主任在凌晨两点多钟回微信,我问女儿不见了为什么不通知我,她就说第二节课发现的,但忘记跟我联系。学校领导则说不知道孩子什么时候不见的,班主任没向他们反映。”胡女士说。
根据家属提供的手机通话和微信聊天截图显示,当晚胡女士曾先后5次拨打班主任汪某电话,凌晨2点汪某在微信上回复消息。
胡女士及校方人员随后连夜查看监控,监控显示徐某某在21日中午12点从学校侧门独自离开。此时已是早上5点多钟。
“我就立马报警。警察问中午不见了为什么现在才报警?我说我不知道,是晚上接小孩才发现不见了。” 胡女士告诉红星新闻。
此后胡女士通过警方的监控录像看到女儿当天从学校出来后乘坐了一辆开往老家平利县长安镇的公交车。22日上午10点20分,胡女士在长安镇的老家找到了女儿,但徐某某已经死亡。此时,距徐某某从学校出走已近24小时。
“警方调监控看到我女儿在校门口乘坐一辆公交车走了。后面去公交车公司看监控,确认我女儿在公交车上。我就赶到老家,一进门就发现家里的煤气打开着,满屋都是煤气。我把女儿抱着,她身上还是暖的。”
现场赶来的工作人员告诉胡女士,从徐某某脸上的尸斑和瞳孔情况判断死亡已超过四五个小时。
家属指责学校监管不力 质疑当事班主任未受处分
红星新闻从平利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看到,处警情况称,平利县中学高三学生徐某某因模拟考成绩不理想产生厌生情绪,于2020年4月21日中午放学后独自前往长安镇的老房子打开天然气自杀,县公安局技术人员对现场尸体进行鉴定,排除他杀可能,家属对死亡原因无异议。
对于女儿自杀的原因,胡女士告诉红星新闻她到现在也想不明白。据她介绍,徐某某性格比较内向,不太爱说话,平时成绩在年级排名前100名,一直希望考取西北大学。关于这次模拟考,徐某某成绩在安康市及全班排名都不是特别理想。
为此,4月19日下午学校放半天假,胡女士还带着女儿去春游,给她放松心情。“当时我还给她说,这次没有考好,下次考好就行了,妈妈还是希望你考一个好一点的一本。西北大学不那么重要,其它也是好学校。我想到她性格比较内向,所以我还开导她。”胡女士说。
据同学发现,徐某某离开学校之前,在课桌上留了一张纸条上面写了4个“对不起”,旁边画了一个人拉着一个小孩。在女儿的手机备忘录里,写了9个“对不起”,显示
对于女儿的意外离世,胡女士告诉红星新闻,以法医确定的死亡时间断定,如果学校在女儿出走后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女儿或许不会死亡。但事实是,女儿在疫情管控期间离校失踪后,平利县中学未及时发现并告知家长,后校方亦未及时作出妥善处置,丧失了最佳寻找时间,导致徐某某未能在最佳时间获得家长帮助最终自杀身亡。
红星新闻从《平利县中学高三年级2020年春季开学通知》中看到,按照省、市开学管理要求白天实行全封闭管理。利用早操和下午大课间操时间进行一日两次体温检测,并详细登记且按规定及时上报。晚自习以后非住宿生可以离校。
胡女士告诉红星新闻,监控视频显示,徐某某当天中午从学校小门离开,期间并无工作人员阻拦,质疑学校并没有严格执行封闭式管理制度。
此外,胡女士认为汪某作为女儿的班主任,在下午第二节课就已经发现徐某某不见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寻找学生下落,也未向相关领导进行汇报,直到半夜里家长找来时,仍多次不接家长的电话。事发至今,她没有收到学校关于班主任汪某的明确处理意见,反而得知汪某仍然担任新一届高一年级班主任。
红星新闻从徐某某同学提供的当天课表中看到,4月21日当天下午的课程分别为体育、数学和政治。班主任汪某是政治老师,当天晚上晚自习课程也是政治。有班上同学事后消息告诉胡女士,汪某当天一共有八节课,还开了会,“她说那天她比较忙然后把这件事忘了”。
红星新闻电话联系平利县中学相关负责人和涉事班主任汪某,就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对方均表示不方便接受电话采访。
官方:老师未严格执行缺勤学生登记追踪制度
事发至今,胡女士曾多次去相关部门申诉,希望平利县教育局和平利县中学能对女儿的死有个说法,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胡女士称,6月20日,她给陕西省教育厅写了一封举报信,陕西省教育厅纪查组经过严判电话回复,建议找安康当地教育部门领导反映。随后,在安康市纪委的介入下,平利县教育体育局和平利县中学相关负责人分别与胡女士联系。胡女士要求提供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但至今没看到正式处理文件。
根据平利县纪委9月15日向胡女士出具的一份实名检举控告反馈情况记录表,调查处置及反馈意见为,由县纪委牵头,从县政府办、教科局抽调人员组成核查组,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2020年4月21日上午,徐某某在学校正常放学离校后,在长安镇枣园村三组老家房子里室内液化气浓度过高窒息死亡。平利县中学执行校园管理有关制度不到位,对学校制定的“严守一个校门,其他出入口均实行全封闭管理”“因病缺课(缺勤)登记追踪制度”“缺勤学生登记追踪制度”“班级学生巡查制度”没有严格落实,高三(12)班班主任发现徐某某缺课没有按规定向学生家长反馈和向学校报告,造成不良影响。
11月4日,红星新闻从平利县委宣传部了解到,针对此事已成立联合办理小组,之前已组织听证会,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应,评议的材料都已反馈给胡女士,如果对结果不满,建议走正规渠道维权申诉。“这个事情有段时间了,教科和信访那边一直跟她有沟通,建议她走正规的渠道维权申诉。 ”
2019年12月24日晚,重庆市沙坪坝区就有一男子跳楼自杀,砸死两名路人。三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新闻媒体报道,被砸中的路人为綦江区高三学生,两人均为高三艺尖生。我们在被砸死的两个路人心痛惋惜之余,有不少声音也在追问,本人自杀死了但砸死了他人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自杀本身是犯罪。但是只要自杀没有死亡,自杀行为侵犯了国家或者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刑法规范时,可能会构成其他犯罪,自身不知道的情况下,不管是过失还是疏忽大意导致了别人的死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尚未触犯刑法的,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责任。之前就有过这种例子,2018年2月,湖北武汉一男子因欠下债务想要跳轻轨自杀,导致武汉轨道交通一号线全线列车停运40多分钟,沿线近30万乘客滞留。被救下后,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2018年7月31日,上林一男子欲跳楼轻生,现场很快有大量人群围观,导致明山路一带交通拥堵。被救下后,因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10天。
在本案中,死者已矣,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于三个家庭而言不仅要面对失去亲人的伤痛,还有事后的赔偿纠葛。跳楼自杀男子的自杀行为是造成两名女孩死亡的直接原因,我国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过错赔偿原则,即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以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在跳楼自杀行为中,其本人应对跳楼时楼下应当会出现行人或居民等有预见的,无论跳楼者看见楼下有没有人,都应当预见楼下可能随时会走过来人,或者有人在他未能看见的地方等情况,但仍采取跳楼的形式自杀,在放弃自己生命的同时也主观促成或放任了侵害他人结果的发生,主观过错是成立的,同时,跳楼自杀行为与受害人的被侵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自杀者应对受害人承担直接的侵权赔偿责任。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自杀人死亡的,他的遗产继承人则成为责任主体,死亡男子继承人应在其遗产范围内对被其砸死的两名路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自杀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对管理区域内业主和一般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自杀者是在公寓楼自杀的,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公寓楼物业的法律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此可见,自杀者死亡后消除的是刑事责任,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其财产的继承者或法定代理人承担。本案中物业管理可能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补充责任,以其是否尽到了看管义务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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