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劳教、监狱系统公务员考试体检说明
2012-03-02 13:07 湖南公务员考试网 http://hn.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公安机关、劳教、监狱系统报考说明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公安机关、劳教、监狱系统
1. 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 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 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 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 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6. 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正在服刑、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或为 “ 法轮功 ” 等邪教组织成员的;
7. 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
二、体检标准
公安机关、劳教、监狱系统录用人民警察按照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 试行 ) 和以下项目执行:
• 五官、体型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
• 男性身高在 170 厘米以上 , 体重不低于 50 千克 ; 女性身高在 160 厘米以上 , 体重不低于 45 千克;
•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 , 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 25% 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 15% 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
标准体重 ( 千克 )= 身高 ( 厘米 )-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
[ 实际体重 ( 千克 )- 标准体重 ( 千克 )] ÷标准体重 ( 千克 ) × 100%
• 重度腋臭、头癣 , 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 , 不能录用。
•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 , 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孪缩 , 不能录用。
• 纹身者不能录用。
• 女性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 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但具有明显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三、公安机关特殊情况的报考
法医等刑事技术专业、阿拉伯语、土耳其语等公安机关紧缺语种考生面向全国招考。上述专业考生身高标准可放宽 2cm 。
四、公安机关、劳教系统体能测评标准
共三项,考生须全部合格
1. 男子组
项目 |
标 准 |
|
25 岁以下(含 25 岁) |
25 岁以上 |
|
10 米× 4 往返跑 |
≤ 14 ″ 2 |
≤ 15 ″ 1 |
立定跳远 |
≥ 2 米 |
≥ 1.8 米 |
俯卧撑 |
27 个(限时 1 分钟) |
22 个(限时 1 分钟) |
2. 女子组
项目 |
标 准 |
|
25 岁以下(含 25 岁) |
25 岁以上 |
|
10 米× 4 往返跑 |
≤ 15 ″ 2 |
≤ 16 ″ 2 |
立定跳远 |
≥ 1.4 米 |
≥ 1.3 米 |
仰卧起坐 |
20 个(限时 1 分钟) |
15 个(限时 1 分钟) |
附件五: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 6 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 5O - 60 次或 100 - 110 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 90mmHg - 140mmHg ( 12.00 - 18.66Kpa );
舒张压 60mmHg - 90mmHg ( 8.00 - 12.00Kpa )。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 90g / L 、女性高于 80g / L ,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 1 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 2 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 1 年内无出血史, 1 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 1 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 / 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 0.8 (标准对数视力 4.9 )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 3 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