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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劳教、监狱系统报考说明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公安机关、劳教、监狱系统

1. 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 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 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 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 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6. 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正在服刑、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或为 “ 法轮功 ” 等邪教组织成员的;

7. 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

二、体检标准

公安机关、劳教、监狱系统录用人民警察按照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 试行 ) 和以下项目执行:

•  五官、体型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

•  男性身高在 170 厘米以上 , 体重不低于 50 千克 ; 女性身高在 160 厘米以上 , 体重不低于 45 千克;

•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 , 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 25% 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 15% 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

标准体重 ( 千克 )= 身高 ( 厘米 )-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

[ 实际体重 ( 千克 )- 标准体重 ( 千克 )] ÷标准体重 ( 千克 ) × 100%

•  重度腋臭、头癣 , 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 , 不能录用。

•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 , 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孪缩 , 不能录用。

•  纹身者不能录用。

•  女性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  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但具有明显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三、公安机关特殊情况的报考

法医等刑事技术专业、阿拉伯语、土耳其语等公安机关紧缺语种考生面向全国招考。上述专业考生身高标准可放宽 2cm 。

四、公安机关、劳教系统体能测评标准

共三项,考生须全部合格

1. 男子组

项目

标 准

25 岁以下(含 25 岁)

25 岁以上

10 米× 4 往返跑

≤ 14 ″ 2

≤ 15 ″ 1

立定跳远

≥ 2 米

≥ 1.8 米

俯卧撑

27 个(限时 1 分钟)

22 个(限时 1 分钟)

2. 女子组

项目

标 准

25 岁以下(含 25 岁)

25 岁以上

10 米× 4 往返跑

≤ 15 ″ 2

≤ 16 ″ 2

立定跳远

≥ 1.4 米

≥ 1.3 米

仰卧起坐

20 个(限时 1 分钟)

15 个(限时 1 分钟)

附件五: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 6 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 5O - 60 次或 100 - 110 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 90mmHg - 140mmHg ( 12.00 - 18.66Kpa );

舒张压 60mmHg - 90mmHg ( 8.00 - 12.00Kpa )。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 90g / L 、女性高于 80g / L ,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 1 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 2 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 1 年内无出血史, 1 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 1 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 / 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 0.8 (标准对数视力 4.9 )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 3 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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