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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的考核

 

  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公务员的奖励

 

  第四十八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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