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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英文翻译原为State Nationalities Affairs Commission,现已改为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 ,缩写sea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简称中央民委。1954年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1970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被撤消。1978年,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决定恢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此后一直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机构设置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监督检查司、经济发展司、文化宣传司、教育科技司、国际交流司、财务司、人事司、机关党委、驻委纪检组、监察局、离退休干部局、民族问题研究中心(政策研究室)、信息中心、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机关服务中心(局)

 

  主要职责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研究民族理论,展开民族工作和民族教育。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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