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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直接关系公民权益和基本权利的重要法律。“时隔16年对刑事诉讼法再次进行修改,顺应了新形势、新情况、新国情的需要。”全国人大代表应勇说。

  “这次修法,使刑事诉讼法内容更加丰富、规定更加完备、指向更加明确,将极大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全国政协委员曹康泰表示。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是继1996年之后的第二次修正。1996年至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修法适得其时。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大会作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表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体现在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权,个人不受到任何非法限制、非法强制、非法逮捕,这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刑诉法修改对此进一步强化,不仅是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保护,更是对每一个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

  全国政协委员韩兴旺说,此次修法体现了法律的民主化和依法治国的进步。同时,使“保护人民”和“惩罚犯罪”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修改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

  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此,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说:“规定这几个字,不仅有宣示性,也有指导性意义,意味着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陈光中认为,这次修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很大的进步。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认为,过去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执行得不好,就是因为非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因此,此次修法重点放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上,而且还规定了严密的、严格的证据收集程序。这会对遏制刑讯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保障各方正当权益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作了严格限定,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同时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韩德云代表表示,刑诉法的此次修订在保障人权的同时,有利于在执法机关权力约束和打击犯罪之间找到平衡点,也是对执法机关能力的考验。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为了体现适用死刑的慎重,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大代表陈云龙说,这方面的修改体现了我国对死刑的判决更加审慎,对死刑的审判更严格。

  北京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昊认为,为保证这类案件的质量,避免错杀,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完全有必要增加这样的规定。

  关于“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说,证人在诉讼当中起着重要作用,如果他的证词对整个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控辩双方对他的证词又有异议,法院要查明案件事实,经过综合考虑,认为这个证词至关重要,就需要证人到庭来作证。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常德传代表指出,本次刑诉法修改还有不少新内容,比如加强对证人的保护,以及对设立特定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程序等,可以使刑事诉讼的体系更加健全、措施更加配套。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根据各代表团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草案又先后作出了8项和5项修改,内容涵盖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条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申请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讯问被告人等。

  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郎胜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法律的执行变得更为突出,这是大家的共识。怎么保证法律的实施,一方面执法机关应当严格地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也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同时加强各个方面的监督。(《半月谈》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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