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复习串串烧
2012-06-26 13:37 湖南公务员考试网 http://hn.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对于政法干警类考试民法得复习方法,本人认为应该分为以下两大部分,总论和分论,总论主要关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客体,民事法律关系,时效以及代理制度;分论分为以下部分,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广义的民法,在分论部分还包括知识产权。
对于民法来说,对于总论的把握很关键,总论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对于民法原则的把握,对于理解分则的具体表述,有很大的帮助作用。而总论中的民事主体,代理制度,时效制度又是常考的内容。必须予以足够重视。
通过两道题,我们来看下民法的复习思路。
例1、张某11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帐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11岁的张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应该属于他可以进行的“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由此可见,张某的行为属于合法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张某的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由上可见,张某的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所以,正确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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