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湖南政法干警考试:行政法复习锦囊
2012-06-26 13:51 湖南公务员考试网 http://hn.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行政法包括行政法概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应急几大部分。而在内蒙古的事业单位考试中,行政行为考核重点。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相对人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这里,考生重点要掌握的有三个知识点:1.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2.不能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为: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以及司法制度;3.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其中,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指的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的市以及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二、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很多,但是考试重点考查的知识点是行政许可、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
1、行政许可
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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