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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国八条”中要求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目标、居民收入、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确定房价控制目标,显然不是仅仅要求各地房价涨幅不超过GDP或居民收入增速,而只是强调确定房价控制目标可以参照这些因素。当前我们面临的问题是房价太高,远远超出居民承受能力,与GDP、居民收入严重不相称,导致很多人买不起房。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如果房价调控目标仅仅不低于GDP或居民收入增速,那么不管GDP和居民收入怎样增长,房价同步上涨之后,房价仍然太高,仍然与GDP、居民收入严重不相称,仍然有很多人买不起房,甚至更加买不起房——某个家庭的年收入增加5000元,增长10%,而其所在城市的房价上涨10%,从每平方米2万元涨到2.2万元,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涨价20万元,5000元对20万元,不是更加只能望楼兴叹吗?不得不说,房价涨幅不超过GDP或居民收入这样的调控思路,与中央楼市调控政策的本意严重不相符。

  房价控制目标的确定,最重要的参照因素应当是居民住房支付能力。鉴于当年房价畸高、远远超出居民承受能力的现实,那些房价过高的城市,其房价控制目标应立足于促使房价下降或不再继续上涨,通过不断提高居民收入让更多人买得起房。即使做不到这一点,也应将房价涨幅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比如可确定房价涨幅不超过CPI或PPI涨幅,一个是消费者价格指数,一个是生产者价格指数,这两个指数代表了社会总体物价水平的变化,房价作为政府重点调控目标,其涨幅显然不应超过总体物价水平的涨幅,否则就应被认定为“过快上涨”,应当进一步加大调控力度。

  各地确定的房价控制目标如此之高,可能是担心过于严厉的楼市调控影响当地经济增长,甚至影响地方政府收入,也可能是为了给房价调控留下宽松的空间,以免完不成目标任务承担责任。在某种意义上,确定什么样的房价控制目标,体现了地方政府调控房价的诚意和决心。(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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