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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系的证据理论中,证人是指一切向法官和陪审团提供口头证词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人,其中也包括警察。英国有句著名的法谚:“警察是法庭的公仆。”意为警察有义务为保证司法公正提供服务。英国有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向法庭声称其供述是或者可能是基于非法或其他不适当手段作出的,法庭就应当将不利于被告人的供述予以排除,除非控诉方能够向法庭证明该供述并非是上述情况下获得的。而控诉方不是直接收集证据的人,所以客观上要求警察以证人的身份出庭陈述,并接受质证来说明其证据的合法性。美国也是如此。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华图认为,警察当然也不应例外。

最后,警察出庭作证使司法公正让人看得见。

华图认为,司法活动是一个从发现、查明到证明的过程。查明与证明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查明是证明的基础,证明是查明的目的。查明是让自己明白,证明是让他人明白:自己明白才能让他人明白,但自己明白并不等于他人也明白。就司法活动来说,在很多情况下,让自己明白并不难,最难的是让别人明白。”现代庭审方式崇尚“审判中心主义”,要求按直接言词原则进行质证,交叉询问,并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华图认为,警察出庭就自己实施侦查行为的一切活动向法庭直接作出陈述,是法庭了解案件事实的最佳形式,也是法庭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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