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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储蓄业务

  (一)办理储蓄业务贯彻的原则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

  (二)农村信用社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

  1.活期储蓄存款;

  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3.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4.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5.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6.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7.经银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三)农村信用社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

  1.活期储蓄存款;

  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3.经有权机关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

  (四)经银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

  1.代理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

  2.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3.教育储蓄业务;

  4.其他金融业务。

  (五)利率执行情况

  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执行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公布的统一利率。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三、结算业务

  (一)结算原则

  结算的原则有:(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二)结算纪律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信用社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信用社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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