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复习串串烧(2)
2012-06-26 13:37 湖南公务员考试网 http://hn.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例2、甲委托乙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乙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是:( )
A、乙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甲
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甲
C、经甲同意,另行委托丙,办理购买货物事宜
D、与丁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入一批货物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知识点链接: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 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通过以上两道真题,可以看出民法的复习应注意法条和理论相结合。对于法条的准确理解,便于答题,而对法条的准确理解,又源于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应用。那么,对于广大考生来说,要注意学和练相结合,来从宏观和微观把握一个个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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