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30 16:58:30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hn.huatu.com/ 文章来源:湖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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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有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建议,将城管队伍并入公安序列建立“城管警察”。(9月27日《新京报》)
如果城管队伍并入公安系列,建立“城管警察”,实际上是增加一个新的警种。那就不是简单的“并入”,首先应按照公务员、人民警察招录的要求完成录用工作;已经属于公务员身份的城管人员,可以调入。
“城管警察”这个建议值得考虑。其一,城管执法工作中涉及大量的强制执行,包括对被执法者人身权利的一些限制行为。而现在的矛盾问题则是,一方面,没有一定的强制性措施,城管执法很难实现;另一方面,城管执法者不具备太多的强制权力。而赋予非司法部门的人身强制权力,存在法理逻辑上的障碍。即便是暂扣或没收物品上的强制,实施过程中难度也相当大,这也是引发“城管暴力”的主要原因。城管实施强制之所以极易引发暴力冲突,而警方实施强制极少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原因是社会上对警察权力的认可,也因此,警察对违法行为实施强制的威慑力也就不是城管所能比及的。
其二,“城管”自诞生以来,因为立法与国家统一政策上存在空白,这个职业一直处于“身份不明”的尴尬境地。而事实上,城管的职能与权限也是不好定义和定位的,赋予其职能太多、权力太大,法理上不好解释;反之,则影响其执法的能力。造成这种尴尬问题的原因,其实是对“城市管理”本身的概念缺乏科学界定。比如占道经营的问题,究竟属于市容秩序管理,还是社会治安的范畴?事实上,它处于两个概念的边缘。这个问题,不但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多属于警察的管理范畴,很多外媒也把“中国城管”理解为“一种警察力量”。
“将城管队伍并入公安系列”这个建议,我认为应修正为:将城管执法职能移交公安部门。前提是国家出台相关法律,将管理、处罚、取缔占道经营等执法内容,或列入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专门设立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将城市管理中可以作为治安或准治安管理的事项,划归公安部门管理。如果职能界定清晰,法律规定明确,执法中的争议有法可依,解决了执法尴尬的问题,那么文明执法与合法强制并行的情况下,过去诸多的暴力冲突等矛盾问题,也就有了出口。再者,按照人民警察的标准管理城管执法者,队伍风貌、人员素质、作风方面要求得更加严格、规范,应该可以避免一些问题。
既是职能移交,城管执法交由派出所,相应增加警力即可,未必需要在公安部门设立专职的“城管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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