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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一些地区农村集体经济日益壮大,村民分红等福利待遇逐年提高。在这一过程中,部分公职人员以历史原因等为借口“混迹”于普通村民中,领取、侵占集体经济组织分红,引发群众强烈不满。对此,作为浙东南一个经济发达的海岛县,玉环出台措施,严厉整治。与以往部分地区仅发禁令不同,玉环要求这些“啃农”资金必须全部“吐出来”,退还给村集体。
截至8月底,玉环共有557名公职人员清退分红款564万元,全部交还村集体。还有8名公职人员因生病或家庭困难一时无法清退,已书面承诺一年内清退。
公职人员“领完工资拿分红” 俩身份双收入遭诟病
垟青社区位于玉环县老城区,原垟青村土地出让后盖起了写字楼、店铺,随后成立的垟青经济合作社负责管理经营这些资产,每年的租金收入有800多万元,去年发放分红680万元。
合作社主任张兴夫告诉记者,合作社从2005年开始为在册的707名社员发放分红,但到2012年,分红人数达到了1400人,几乎翻了一倍。增加人员包括户籍已迁出的公职人员及出嫁女等。其中,公职人员有197人,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正式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2012年,社区表决决定对164名外嫁女取消分红,给予2.5万到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令外嫁女十分不满,多次到县里上访。一名上访的外嫁女说:“公务员拿着国家的工资还能分村里的钱,我们怎么就不行?这不公平!”
玉环县委书记张加波表示,公职人员参与村级分红,是与民争利,也违反了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原则,必须予以制止。
今年3月初,由玉环县委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牵头,县纪委、组织、民政、人力社保、农业等部门共同参与,开展对公职人员参与村级分红的调查摸底工作。调查统计表明,玉环县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分配的公职人员共620人,分红总金额1400多万元,其中分红最多的一名公职人员,数额达8.7万元。共涉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36个。
2014年5月30日,玉环县委发布了《关于公职人员不得享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利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公职人员不得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获取资金、资产、资源(包括股权、现金、物资等)。
同时,对公职人员已经在村里享受的分红,玉环县考虑到历史原因和玉环的实际情况,规定2011年1月1日以后领取的分红款必须交还村里。据统计,此事共涉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34个,涉及单位71个。
“啃农”背后藏腐败 阳光处置是关键
玉环县委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正风肃纪组组长、县监察局副局长王新华表示,参与分配的公职人员身份非常复杂,大部分为村原住民或其后代,极少数为外来者。这其中既有公务员,也有事业单位人员,还有国企人员;既有在职的,也有退休的;既有通过考试录用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也有因土地征用而被招工的农民;既有被录用后因政策要求转为居民户口但仍保留农民身份的,也有上级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农转非的;还有一些原来迁走后因各种原因又回迁的。
玉环县纪检部门还发现,公职人员参与分红易产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村里给公职人员发了这笔钱,村里搞个项目、村干部办点私事找他帮忙肯定要给面子”,垟青社区一位赵姓老人说,反正“啃”的是老百姓的钱袋子,村干部和领钱的公务员都心照不宣。
在清退过程中,玉环县各单位主要领导挂帅,“一把手”负总责。涉及县管干部参与分红的,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清退;其他干部职工由单位分管人事或纪检工作的领导负责清退。
卫生系统是清退的大户,共有80多人。玉环县卫生局副局长江洪介绍说,为准确掌握情况,县级部门及镇乡(街道)机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两个层面分别独立摸排,结果互相印证,并要求相关领导签字保证。清理过程中,要求相关村将收回的款项清单及时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
玉环县人民医院副院长、纪委书记徐金女说,经排查,他们医院有43人需上交村级分红所得。经过动员,10天内就上交了34人。这项工作并没有当初想的阻力那么大,绝大多数员工都比较配合。
“接到通知第二天我就把1600元分红上交了”,医院采购中心员工小潘说,他所在的村每年给他500元分红,都是父母帮着领,直到领导找他谈话,才知道这个钱不应该拿。
王新华说,公职人员不退分红的,由部门党委(党组)酌情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对拒不退款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强制收回分红。
公职人员“与农争利”需全面清查
近年来,由于城镇化推进、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村集体经济发展等原因,村级分红在部分地区较为普遍,这些资金处置不好,极易引发干群矛盾,成为社会不和谐因素。此前,浙江、广东、河南等地在出现此类问题后,明令禁止公职人员参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而玉环的做法是在禁止的基础上,对已取得的分红进行清退。从实践过程看,清退较为平稳,赢得了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据介绍,清理公职人员参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是有法律依据的。对于已经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因其不再需要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土地保障基本生活,应该认定其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是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
王新华表示,将2011年后享受的分红款项收回,其主要依据是2010年2月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第五款:(禁止)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的第五款:(禁止)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多地基层干群建议,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宜及早对公职人员参与村集体经济分红开展专项摸排清查,树立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形象,并为今后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扫清障碍。(记者 王俊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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