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湖南政法干警民法备考——债的概述
2015-07-30 16:41 湖南政法干警招聘网 来源:湖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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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人称“得申论者得天下”,对于政法干警考试而言,民法就如同申论般重要。复习好民法,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广大考生能否考上。怀化华图分析,对于民法债的概述部分,我们重点要掌握的内容有如下几方面:
一、简述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1.附从性
保证的附从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成立上的附从性、范围和强度上的附从性和变更、消灭上的附从性。
2.独立性
保证债务在附从主合同债务的范围内有独立性。保证合同可以约定保证债务仅担保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保证债务的范围和强度可以不同于主合同债务,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变更或消灭原因。
3.补充性或连带性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补充性体现在一般保证中,先由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性体现在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不存在履行的顺序限制,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简述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履行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法定义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此处的利益,既包括通过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取得一定的利益,也包括因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避免一定的损失。
3.为他人管理事务。
为他人管理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事项。但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的事项。
(编辑:changsha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