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湖南省政法干警民法(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备考资料
2015-07-31 09:41 湖南政法干警招聘网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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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政法干警招考公告即将发布,为帮助大家做好民法学备考工作,华图教育政法干警培训专家特为大家带来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串讲: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供广大考生参考。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财产(主要有物体,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权利)的权利,既具有对人对物直接支配的内容,又具有对抗权利主体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权利人的支配可以通过民事行为来实现,如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自己的房屋,或者在自己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等;也可以通过事实行为来实现,如房屋所有人自行居住。
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只要不特定的人没有非法干涉其行使权利,即为履行了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债权在这一点上与其有显著不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例如,租赁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在出租人交付出出租物之前,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赁物。
物权人直接支配标的物,是物权的基本内容,任何种类的物权都以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支配为特征,但是,支配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例如,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所有之物的一种总括的、全面的支配,而他物权则总是在某一个方面对他人所有的物进行支配。另外,物权中对于物的支配不一定都是有形的。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往往是有形的,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往往就是无形的,例如,就抵押权而言,不动产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无占有的事实,自然不可以对于抵押物的实体进行有形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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