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2015-08-04 11:26 湖南政法干警招聘网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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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想要取得好成绩,首先要做的就是掌握考点,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相关知识,今天小编特意整理了政法干警民法学相关知识,供广大考生参考。
时下,正是各大高校学生处于放假时期,而很多毕业生也面临着找工作这一问题,而面对如此激烈的就业形势,选择一条什么样的就业途径至关重要,而此时,政法干警考试就被很多应届高校毕业生所看重,但如何能在这成千上万的考试大军中保有一席之地,也成为一大难点,为了帮助考生能取得民法学考试的好成绩,为此,小编特整理了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这一高频考点,希望能给大家的备考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享有的民事权利,是两个有内在联系,但又意义不同的法学概念 。其主要区别是: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还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它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既可以称为权利能力,也可称为义务能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相独立或相互对等,并且互相是不可代替的。
(3)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统治阶级的意志确定的。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因此一般说来,它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是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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