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07 14:32:29 湖南教师招聘考试网 //hn.huatu.com/ 文章来源:湖南教师招聘网
娄底市教育局关于2017年娄底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考试与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7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湘教资办字〔2017〕5号)精神,现将2017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考试与定期工作注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一)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应届毕业生的就读学校所在地应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内(上述6类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资格)。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毕业证书。
4.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
5.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当参加相关考试、测试,并达到相应要求。
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人应该在相应层次的中小学校进行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育实习(教育实习学校自行联系,《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定表》表见附件3,相关栏目有关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实习学校必须加盖公章),经考察或考核确认为合格以上等级。
(2)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6.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教师资格和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7.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当年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其中申请高中、中职教师资格的,体格检查的定点医院为娄底市疾控中心,地点:前办公楼2楼职业病防治医院体检中心,联系人:殷院长,联系电话:13807381590)体检合格。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从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以下简称网报系统)中生成并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口簿或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及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仅限于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届毕业生应提交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应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提交)。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当年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7.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8.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提交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全日制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由就读所在学校提交学校培养师范生的资质证明、毕业生名册和当年入学的录取名册等相关材料。
9.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须提交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颁发的相应教师资格种类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自行下载打印)、《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定表》。
申请人提交的以上材料(第1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应依序装订成册。
(三)申请认定程序
1.网上申报
(1)申请人须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登陆网报系统:
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并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点击“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注册网上申报账号。
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点击 “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注册网上申报账号。
(2)申请人网上申报应根据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确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高中(中专)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娄底市教育局;申请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申请人户籍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为新化县(省直管县)的,申请以上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均为新化县教育局。
(3)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确定任教学科须与报考专业相同,各级各类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教育硕士)教师资格申请人须按照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任教学科。
(4)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jpg格式电子档照片(规格为114像素×156像素,大小在19K以内,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申请人须填报本人手机号码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申请人对填报的信息核对无误后,自行在网报系统中生成《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打印一式2份。
(5)网上申报的时间为:
春季批次 4月15日- 4月30日;
秋季批次 10月15日-10月30日。
2.现场确认
申请人或相关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申请材料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认真核实申请人或相关学校提供的申请材料,当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详细注明原因,申请材料不全、不规范的应当场告知其补充或完善。
申请高中(中专)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时间为5月8日-5月9日(春季批次)和11月6日(秋季批次)。现场确认地点:娄底市政务中心二楼市教育局窗口;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应届毕业生申请高中(中专)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地点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考试中心。
申请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含新化县户籍人员申请高中、中专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时间由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4月16日-5月14日(春季批次,节假日除外)和10月16日-11月15日(秋季批次,节假日除外)时间范围内自行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3.专家审查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4.颁发证书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定的原因。
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2017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工作按照《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湘教发〔2015〕39号)执行。
(一)笔试与面试时间:2017年下半年(具体日期以教育部考试中心公布的时间为准)。
(二)笔试咨询部门与电话:娄底市教育考试院,0738-8225022。
(三)面试咨询部门与电话:娄底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0738-8262289。
(四)教育部考试中心规定笔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面试报名时笔试成绩在有效期内,即可参加当次的面试。
三、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一)2017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范围
1.全市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尚未注册的在编在岗教师;
2.在各级教科研部门、少年宫、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已评聘或待评聘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尚未注册的在编在岗人员;
3.受聘于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且聘期为一年以上的在岗教师。
4.在2015年、2016年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符合《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湘教发〔2015〕39号)文件消除暂缓注册的条件已达到首次注册合格条件的人员,可再次申请注册。
(二)2017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安排
1.第一阶段,《教师资格证书》核查
时间安排:4月-6月
(1)各县市区教育局完成定期注册工作部署、注册机构设置、人员培训;
(2)向辖区内所有的学校布置定期注册工作,向教师宣传、动员并提出定期注册工作要求;
(3)清理、核查所有2017年注册范围内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对证书和申请表遗失或损坏的填写《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附件1);对证书和申请表所载信息不完全或信息错误的填写《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数据更正表》(附件2)。附件1和附件2由县市区教育局注册机构审核后,报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汇总,汇总后上报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教师资格管理科备案。对无证书、申请表其他证明资料的,今年暂缓办理定期注册;
(4)各县市区教育局对附件1和附件2的信息按《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重发的规定,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做相应处理。县市区教育局制作新证书并发放给相关的教师。
2.第二阶段,定期注册
时间安排:9月-12月
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1.湖南省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2.湖南省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
3. 湖南省非师范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定表
娄底市教育局
2017年4月5日
附件1
湖南省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本人正面二寸 免冠照片 |
||
民 族 | 出生年月 | |||
资格种类 | 任教学科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原发证机关 | ||||
证书编号 | 原发证时间 | |||
申请事由 |
□证书遗失需补发 请注明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名称、日期和版面: |
|||
□证书损毁影响使用需换发 |
||||
申请人 承 诺 |
以上信息准确,情况属实。因信息有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以下内容由教育行政部门填写 | ||||
经办人 审核意见 |
有关材料已审核,情况属实。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发证机关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变更前证书信息 | ||||||||||||||||||||||||||||||||||||||||||||||||||
姓 名 | AAA | 性别 | 女 | 民族 | 汉族 | 照片 | ||||||||||||||||||||||||||||||||||||||||||||
有效身份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
×××××××××××××××××× | (若无变更前照片,可留空) | ||||||||||||||||||||||||||||||||||||||||||||||
出生日期 | ××××-××-×× |
教师资格 证书号码 |
××××××××××××××× | |||||||||||||||||||||||||||||||||||||||||||||||
教师资格 种类 |
幼儿园教师资格 |
教师资格 任教学科 |
幼儿园 | |||||||||||||||||||||||||||||||||||||||||||||||
发证日期 | ××××-××-×× | 发证机关 | ××××××教育局 | |||||||||||||||||||||||||||||||||||||||||||||||
变更后证书信息 | ||||||||||||||||||||||||||||||||||||||||||||||||||
|
||||||||||||||||||||||||||||||||||||||||||||||||||
变更内容 | 姓名;性别;民族;教师资格证书号码; | |||||||||||||||||||||||||||||||||||||||||||||||||
变更类型 | 认定历史数据变更 /定期注册入库的认定信息变更 /未入库的认定信息变更 | |||||||||||||||||||||||||||||||||||||||||||||||||
本人确认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无误。 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认定机构 处理情况 |
£已完成信息变更,重发证书。 £已完成信息变更,在原证书上备注页注明变更信息。 经办人: 年 月 日 公 章 |
姓名 | 性别 | 学历 | 毕业学校及专业 | |||||||||||||
申请教师资格种类 | 申请任教学科 | |||||||||||||||
实习学校 | 实习时间 |
20 年 月 日 至 20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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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总结︿含实习态度、基本情况、主要成绩、存在问题及努力方向﹀ |
实习生(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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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成绩考核 | 实习态度(10%) | 课堂教学(60%) | 班主任工作(30%) | 总评成绩 | ||||||||||||
评 语 |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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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学校意见 |
实习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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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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