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07 14:35:29 湖南教师招聘考试网 //hn.huatu.com/ 文章来源:湖南事业单位招聘
株洲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考试与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和定期注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做好2017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和定期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
(一)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应届毕业生的就读学校所在地应在株洲市行政区域内(上述6类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资格)。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毕业证书。
4.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
5.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当参加相关考试、测试,并达到相应要求。
(1)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申请人应该在相应层次的中小学校进行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育实习,经考察或考核确认为合格以上等级。
②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6.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7.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当年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从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以下简称网报系统)中生成并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口簿或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及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应提交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应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提交)。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当年体格检查合格证明[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市区申请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株洲恺德微创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中心在医院住院部,电话28167359)];县里申请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人员向受理申请的教育局咨询具体医院。
7.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附件1)。
8.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提交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全日制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由就读所在学校提交学校培养师范生的资质证明、毕业生名册和当年入学的录取名册等相关材料。
9.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须提交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颁发的相应教师资格种类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定表》(附件2)。
(三)申请认定程序
1.网上申报
(1)申请人须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登陆网报系统:
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并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点击“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注册网上申报账号。
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点击 “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注册网上申报账号。
(2)申请人网上申报应根据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确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其中,申请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申请高中(中专)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株洲市州教育局{必须是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的就读学校)在株洲市行政区域内}。
(3)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确定任教学科须与报考专业相同,各级各类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教育硕士)教师资格申请须按照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任教学科。
(4)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jpg格式电子档照片(规格为114像素×156像素,大小在19K以内,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申请人对填报的信息核对无误后,自行在网报系统中生成《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打印一式2份。
(6)网上申报的时间为:
春季批次 4月15日- 4月30日;
秋季批次 10月15日-10月30日。
2.现场确认
申请人或相关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申请材料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认真核实申请人或相关学校提供的申请材料,当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详细注明原因,申请材料不全、不规范的应当场告知其补充或完善。
申请高中(中专)教师资格证的现场确认时间为5月4日—5月6日(春季批次)和11月1日—11月3日(秋季批次),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现场确认时间由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后提前向社会公布。
3.专家审查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4.颁发证书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定的原因。
(四)有关事项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网上自行下载打印(黑白打印或彩色打印均可),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有效凭证。
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工作按照《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湘教发〔2015〕39号)执行。
1.笔试与面试时间:2017年下半年(具体日期以教育部考试中心公布的时间为准)。
2.教育部考试中心规定笔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面试报名时笔试成绩在有效期内,即可参加当次的面试。
三、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2017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范围为:
1.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尚未注册的在编在岗教师;
2.在各级教科研部门、少年宫、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已评聘或待评聘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尚未注册的在编在岗人员;
3.受聘于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且聘期为一年以上的在岗教师。
4.在2016年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符合湘教发〔2015〕39号文件消除暂缓注册的条件已达到首次注册合格条件的人员,可再次申请注册。
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分两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教师资格证书》核查
时间安排:5月-6月
1.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完成定期注册工作部署、注册机构设置、人员培训;
2.向辖区内所有的学校布置定期注册工作,向教师宣传、动员并提出定期注册工作要求;
3.清理、核查所有2017年注册范围内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对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填写《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附件3);对证书所载信息不完全或信息错误的填写《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数据更正表》(附件4);对《申请表》遗失的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附件5)。附件3和附件4由市教师培训中心审核、汇总后,报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教师资格管理科备案。对无证书、申请表其他证明资料的,今年暂缓办理定期注册;
4.各县市区教育局,对附件4和附件5的信息按《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重发的规定,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做相应处理。待市教育局统一到省里领取空白证书后,县市区教育局制作新证书并发放给相关的教师。
(二)第二阶段,定期注册
时间安排:9月-12月
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联系电话
1.株洲教育考试院:22663700(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
2、株洲市教师培训中心:22658202(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
3、株洲市教育局:22663772(负责高中及中专教师资格认定)
4.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认定。
荷塘区:28477014; 芦淞区:28580876
石峰区:22529876; 天元区:28665200
株洲县:27689407; 醴陵市:23287587
攸 县:24223810; 茶陵县:25245356
炎陵县:22036202.
附件:1.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2. 湖南省非师范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
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定表
3. 湖南省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4. 湖南省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
5.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
株洲市教育局
2017年3月28日
附件1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编号:
1 |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
2 |
常住地址: |
邮编: |
电话: |
||
3 |
身份证号码: |
申请资格种类及学科: |
|||
4 |
工作、政治思想表现 |
||||
5 |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情况 |
||||
6 |
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
||||
7 |
有无行政处分记录 |
||||
8 |
有无犯罪记录 |
||||
9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10 |
鉴定单位(全称) |
||||
11 |
鉴定单位地址 |
||||
(单位)填写人(签名):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
本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湖南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731-2207541
说明:1.表中第1-3栏由申请人填写;第4-11栏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所在乡镇(街道)填写(其中第8栏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或警署填写)。
2.“编号”由教师资格认定机关填写。
3.填写字迹应该端正、规范。
4.本表必须据实填写。
附件2
湖南省非师范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定表
姓名 |
性别 |
学历 |
毕业学校及专业 |
|||||||||||||
申请教师资格种类 |
申请任教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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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学校 |
实习时间 |
20 年 月 日 至 20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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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总结︿含实习态度、基本情况、主要成绩、存在问题及努力方向﹀ |
实习生(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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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成绩考核 |
实习态度(10%) |
课堂教学(60%) |
班主任工作(30%) |
总评成绩 |
||||||||||||
评
语 |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
|||||||||||||||
实习学校意见 |
实习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3
湖南省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本人正面二寸 免冠照片 |
||
民 族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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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种类 |
任教学科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原发证机关 |
||||
证书编号 |
原发证时间 |
|||
申请事由
|
□证书遗失需补发 请注明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名称、日期和版面:
|
|||
□证书损毁影响使用需换发
|
||||
申请人 承 诺 |
以上信息准确,情况属实。因信息有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以下内容由教育行政部门填写 |
||||
经办人 审核意见 |
有关材料已审核,情况属实。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发证机关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所填个人信息应与原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一致;
2.本表一式二份,分别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和发证机关档案。
附件4
湖南省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
认定机构名称:××××××教育局
变更前证书信息 |
|||||||
姓 名 |
AAA |
性别 |
女 |
民族 |
汉族 |
照片 |
|
有效身份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
×××××××××××××××××× |
(若无变更前照片,可留空) |
|||
出生日期 |
××××-××-×× |
教师资格 证书号码 |
××××××××××××××× |
||||
教师资格 种类 |
幼儿园教师资格 |
教师资格 任教学科 |
幼儿园 |
||||
发证日期 |
××××-××-×× |
发证机关 |
××××××教育局 |
||||
变更后证书信息 |
|||||||
姓 名BBB性别男民族满族 有效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照片出生日期××××-××-××教师资格证书号码×××××××××××××××××教师资格种 类幼儿园教师资格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幼儿园发证日期××××-××-××发证机关××××××教育局
|
|||||||
变更内容 |
姓名;性别;民族;教师资格证书号码; |
||||||
变更类型 |
认定历史数据变更 /定期注册入库的认定信息变更 /未入库的认定信息变更 |
||||||
本人确认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无误。
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认定机构 处理情况 |
£已完成信息变更,重发证书。
£已完成信息变更,在原证书上备注页注明变更信息。
经办人: 年 月 日 公 章 |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持证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附件5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户 籍 所 在 地
申请 资格 种类
补 表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人简历”栏目从本人小学毕业后填起。
二、“所学专业”名称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所使用的毕业证书专业填写。
三、“申请任教学科”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教学计划规定填写。
四、“户籍所在地”填写至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
五、“从事职业栏”按国家规范要求填写(如公务员、医生、工人、农民、军人等)。
六、“姓名”栏填写补制本表时的姓名,如果与教师资格证书上的姓名不同,须同时注明证书上的姓名(用“曾用名”表示)。
七、本表中加“*”的信息按补制本表时的情况填写,其他信息(除“姓名”外)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的情况填写。
八、申请人有下列情况,认定机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1、取得过某种教师资格
2、被撤销过教师资格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九、本表一式二份,封面及表格第三页由申请人填写,第四页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填写。
承 诺 书
本人保证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及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如果所提交的信息及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本人愿意随时接受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出的相应处理并承担全部后果。
本人签名:________
年 月 日
|
性别 |
小2寸近期 正面免冠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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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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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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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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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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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位 |
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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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职业 |
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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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邮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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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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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任教学科(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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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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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简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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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单位 |
职务 |
证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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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品德 鉴定意见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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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和 健康状况 |
合格 |
|||||||||||||
修学教育学(高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情况 |
合格 |
|||||||||||||
普通话 水平 |
合格 |
|||||||||||||
教育教学能力 测试结果 |
面试 |
合格 组长(签名)(免签) |
||||||||||||
试讲 |
合格 组长(签名)(免签) |
|||||||||||||
教师资格认定 专家评议委员会 评议意见 |
合格 公 章(免盖) 年 月 日 |
|||||||||||||
教师资格 认定机构 意见 |
经审核,此人依法认定过该种教师资格,特补此表。 公 章 年 月 日 |
|||||||||||||
教师资格证书 号码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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