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9 14:29:07 湖南公务员考试网 //hn.huatu.com/ 文章来源:湖南华图
2019年湖南公务员考试备考基层案例分析
基层反映: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存在三个问题亟待解决
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在基层已全面启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层反映存在三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保险对象的适用年龄出现了较大偏差。农村养老保险缴纳保险金的年龄为20—60岁。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较大偏差:一方面出现了年龄越大参加保险越少的现象;另一方面,大批在规定的年龄段下的人口成为主要的保险对象,出现了“保小”不“保老”的倾向。——大力宣传养老保险的意义,风险的分布情况及严格按照规定和政策进行执行。
二是筹资模式有缺陷。保险基金的筹集 渠道为:“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群众普遍认为三个渠道中,除了对个人缴费规定了具体标准外,其余两个 渠道都缺乏硬约束。有群众声称,“在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普通农民很难享受集体补助。”——主要要提高统筹的层级,由乡镇统筹变为市县统筹,提高统筹能力和获得更好的财政资源。
三是保障水平设计不合理。从目前参保情况看,大部分参加保险的农民都选择了最低标准缴费。如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100元/年缴纳保险费,10年之后,每年可以领取养老金235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500元,干部群众反映这很难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逐步提高养老标准,缩小城乡差距,真正实现养老的生活水平保障。
基层反映:土地流转“非粮化”趋势亟待关注
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实施以来,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对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土地产出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均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土地流转后的土地用途“非粮化”趋势,虽尚未对粮食安全构成实质性影响,但这个苗头要给予重视。
基层认为,造成土地流转后出现的“非粮化”倾向,
一是种粮比较效益低下。种粮效益与其他经济作物或养殖效益剪刀差直接导致农户种粮意愿降低。另外多项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和不断提高粮食收购保护价等措施,无奈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持续攀升,侵蚀了农户的种粮收益。
二是粮食补贴政策的滞后和不完善。下发的粮食补贴由原承包户领取,而未补到实际种植者头上,造成了土地原承包者受益、流转承包者不受益。
三是土地流转费用高,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种粮大户的融资需求迫切,但因无抵押物,金融机构一般不予信贷。
为此,基层建议:
一是及早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和调整种植结构。严格划定粮食主产区,对各区域设立高产区作物带,在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技术等方面给予引导和保障。流转土地后,鼓励集约经营的同时,培育产业化经营,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缩小种植粮食作物与非粮作物效益的差距。
二是在完善粮食补贴政策,应按照“谁种粮、谁受益”原则,即粮食补贴随田走,而不是随户走,将粮食补贴补到真正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户头上。同时,加大对种粮大户的补贴力度,在农机具购置、抗旱等方面,给予相应补贴。
三是加大金融信贷扶持力度,探索以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推出符合农户需求的金融产品。同时,出台财政贴息、税收优惠措施,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农业生产。
基层反映:农资市场监管“四乱”现象亟待重视
近年来,工商部门扎实有序地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农资市场环境,保护了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开创了农资市场监管维权工作新局面。但据执法监管、消费维权情况来看,农资产品质量、商家虚假宣传等问题仍在一定范围存在。工商部门作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当重视农资市场监管“四乱”现象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监管。
一、农资市场监管存在的“四乱”现象
1.主体资格乱。一是挂靠经营。部分个体经营户以挂靠、承包为名,打着供销社或农业植保站的名义经营农资,名为集体,实为个人。二是无照经营。在一些偏远的乡镇农村,部分经营者打着服务乡亲的旗号,根本不屑办理《营业执照》;有的甚至直接在田间地头流动销售逃避执法人员检查。三是超范围经营。部分农资经营户因不够资格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安全资格证书》等前置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便采取核定一般经营的化肥、种子等农资项目而偷偷销售农药、鼠药等特殊农资产品。
2.监管主体乱。目前,工商、农业、质监等部门对农资产品都有一定监管权限,如农资产品质量检测属质监部门监管范畴,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农资产品质量又负有监管职责,而农药、鼠药等特殊农资销售需农业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以致监管范围有交叉,也有真空地带,存在“谁都管,谁又都不管”的局面。
3.经营秩序乱。一是产品质量令人堪忧。多年来质监部门农资抽检结果表明,农资产品合格率一直处于八成左右。可见,仍有为数不少的厂商受利益驱使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资产品,并使问题农资产品流入市场。二是虚假宣传层出不穷。部分经营者为了激发消费者购买欲望,对农资产品的质量、功效、用途、适用范围作虚假宣传,故意误导、欺骗消费者。三是经营制度难以落实。部分农资经营户尤其是农村经营户根本没有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不合格商品退市、进销货台账等经营制度的意识,认为工商部门是在找麻烦、添问题,对落实经营制度存在一定抵触情绪。
4.法规体系乱。目前,涉及农资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有《农业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几十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部分已不适应当前的市场形势,内容滞后;部分法律法规操作性差,不能适应当前的农资市场监管需要,使农资市场监管缺乏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1.广泛宣传教育。一方面,工商部门、消委会应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发布消费警示、曝光农资质量监测信息等形式,提醒农资消费者应选择到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厂家授权委托书齐全的商家根据需要理性购买。另一方面,鼓励广大群众充分利用工商服务站、12315申诉举报平台等渠道,担当和发挥农资市场义务监督员的作用和权力,发现坑农害农行为应主动制止、快速举报,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加强行政指导。一方面,利用日常巡查、专项整治等契机,向农资生产者、经营者广泛宣传《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的法律责任、义务,主动规范经营行为。另一方面,通过与农资经营户签订《农资经营安全责任书》和《承诺书》,引导农资经营户认识到诚信经营、安全经营的重要性,增强其农资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
3.强化执法监管。一是积极与农业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理整顿政企不分和乱挂靠的农资经营主体,从源头上杜绝乱挂靠、无证照、超范围经营现象。二是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的作用,加强辖区各类农资经营主体的日常检查,督促其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进销货台账等经营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虚假宣传等坑农害农行为。三是加强与质监、农业、农机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完善法律法规。工商部门应将农资市场存在的问题和执法监管的现实需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立法机关反馈,制定一部完整、系统的《农资市场监督管理法》或《条例》,将散乱无形的农资市场管理法规统为一体,便于执法人员掌握和操作,更好地节约行政管理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基层反映:农村家宴存在四大隐患亟需引起重视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家宴的规模和频次也在不断增加,给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带来极大压力,亟需引起重视,加强监督管理。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就餐环境恶劣。家宴酒席桌数一般在二十桌以上,而且几天连办,为了满足食用需要,就餐用的食品大多是提前一次性制作完成,食品安全隐患十分严重。食品用具、容器属临时租借,清洗消毒设备缺乏,餐具不进行消毒,反复使用。同时,就餐者有的可能患有传染病,聚餐时上百人聚集一堂,极易造成疾病传播。
二是加工条件简陋。家宴的场所大都是利用家中空地搭建的大棚,无防尘、防蝇、防鼠措施,蚊蝇灰尘多。加工后待用的食品及其原料在自然条件下存放,大量半成品与熟食长时间混放,极易引起食物中微生物的大量繁殖。苍蝇、蚊虫等在聚餐点满天满地飞爬,极易污染。
三是进货渠道复杂。农村家宴在原料进货上优先考虑价格,所需的食品、蔬菜、酒饮料等食品一般是由厨师配菜后,到市场购买,进货渠道较混乱,尤其是熟食往往贪图方便,就近购买,导致一些假劣食品流向了农村家庭宴席餐桌。
四是安全意识淡薄。农村家宴所请的厨师以及帮厨均是临时雇用,这些人员中绝大多数未经健康体检及有关卫生知识培训,无有效的健康证,存在疾病传染隐患。同时,由于缺乏卫生意识,其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和加工方式不规范。
二、建议与对策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力度。把农场家宴的监管纳入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列入食品安全工作要点。以“食品安全进万家”、“3.15”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六五”普法、12315“五进”等为契机,深入基层,与乡镇联合开展一些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从群众生活最为密切的肉、菜、粮、油、奶、豆制品等入手,用群众最易接受的宣传资料、黑板报、科普书籍、广播等,介绍食品安全科普常识。
二是加强家宴指导力度。加强对聚餐活动的指导,加大对农村流动厨师的培训,凡从事操办农村家宴的流动厨师,必须到所在乡镇食安办备案,按食品从业人员的要求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研究制定农村家宴管理办法,对农民群体性聚餐在申报、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等管理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农村家庭集体聚餐活动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并逐步步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三是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建立食品监管溯源机制,在每个乡镇确定几家质量、信誉较好,价格公道合理的食品经营大户作为农家宴食品原料供应点,建立健全索标索证制度和质量追溯制度,保证农家宴食品来源有源可溯,有据可查;建立大型家宴食品检查机制,对50人以上参与的家宴,严查采购食品,特别加强采购外卖熟食过程中监管;建立家宴申报备案管理制度,对家宴举办的时间、地点、食品加工人员、原料供应点进行登记备案,以防假劣食品和不具备资质人员进入农家宴食品供应、加工环节,并为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调查等提供及时准确的第一手资料。
乡镇基层工作案例——以矛盾化解看走群众路线
基层工作,事多且繁,一点一滴,关系重大。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政府工作的最基层,是与广大农村群众联系最紧密的服务机构。回顾近一年的乡镇基层工作,我始终坚持以学习夯内力,着力提升自身素质,以实践求突破,着力完善工作方法,以乡镇基层为舞台,不断提升为民服务水平,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在工作上都得到了一定的提升。
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一直是基层群众工作的重要方法。2011年1月,XX县残联组织实施全县特困残疾人慰问活动,我乡作为县城的周边乡镇是县残联慰问的重要对象,本着按原则办事,帮助最需要的人,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分管副乡长为组长,各部门、各村委会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由乡民政所负责具体的人员筛选、上报工作。但是却仍然出现了,村民因不满意上报情况而与村委会产生矛盾纠纷的现象,我乡XX村一村民,作为残疾人而没有得到上报,因怀疑村委会私报名额,而与村委会产生矛盾,在与村委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诉求报到了乡人民政府。在向人民政府信访接待室,该村村民用对村委会的不满宣泄自己的情绪,要求政府一定要将自己上报,甚至以不解决就到上级部门上访为要挟,大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气势。针对这一情况,作为办公室一员,面对从来没遇到过的情况,一时也束手无策,但我明白群众的诉求一定是有理有源,最重要是找到事情的起因,矛盾的源头,才能从根本上化解这场矛盾。首先把来访的群众看作是客人,用待客之道对待来访的群众,为群众提供一个交心谈心的场所,认真倾听群众反映的情况,并做好记录及时向乡领导汇报;其次及时查明是由,在深入了解群众反映的情况后,及时与该村村委会取得了联系,详细查明关于该村村民的情况;最后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协调村民与村委会矛盾,在了解到该村村民因未申办二代残疾人证而未能上报的情况后,对村民做了详细解释。这样一场因为村委会宣传不到位,村民与村委会产生的误解纠纷得到了化解,也防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通过此次事件,让我得到的启示是,群众是我们工作的核心,只有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才能真正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就要求我们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一、思想上尊重群众。群众思想是我们开展工作的先导。在短短的基层工作中,让我看到农村群众不仅有勤劳的双手,还拥有最淳朴的作风。勤劳、节俭、向上已经成为他们最真实的代名词。作为一名基层干部更是要身沉得下,心放得下,把自己看成是普通群众的一份子,与群众站在同一位置,在思想上尊重群众,切实把群众看成我们的衣食父母,服务对象,用简单的行动拉近与群众的距离。
二、感情上贴近群众。基层群众拥有最朴实无华的利益诉求,只有真正关系着群众切身利益,真正体现着群众基本要求的诉求,基层群众才会通过政府予以解决。因此,开展好群众工作要求我们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认真对待群众的来访,仔细倾听群众的呼声,切实实现群众的要求。要把熟悉村情民意与我们的日常工作结合起来,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多听一听群众的声音,多看一看群众的生活,多做一些为群众的实事。
三、工作上依靠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不仅是我们党的工作路线,建设服务性政府的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群众既是实践的主体,也是我们服务的主体。乡镇基层政府作为农村群众的服务机构,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要把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作为我们的工作路线,始终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就是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支持不支持、群众答应不答应作为评判我们工作的唯一标准,就是要把不断提升群众的幸福指数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在实践中接受群众监督,在工作中接受群众批评,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不断改进工作方法,确保为民办事工作落到实处。
从农村常见纠纷谈基层民事调解
案例:2012年2月的一天下午,家住栾川县合峪镇合峪村的潘某在街上行走时被一辆农用三轮摩托车撞倒,潘某马上被送往医院,经过两天的抢救无效死亡。潘某的家人要求赔偿30万,肇事车主家庭生活困难,这个数目对他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双方僵持不下。合峪司法所立即介入此事进行调解,最终双方以10万元达成和解协议。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农民更是占我国人口总数的一大半,土地纠纷、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诸如此类农村纠纷比比皆是,民事调解在处理农村纠纷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l 民事调解的特点
1.民族性
民事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司法制度,也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过程中最能够体现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民事调解制度能够有效地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不断地提高办理案件的效率从而进一步减少案件的诉讼成本;与此同时,由于民事调解制度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最多的进行处理民事之间诉讼问题的一种方式,因此该调解制度具有很大的民族特点。
2.普遍性
民事调解大量存在我国民事纠纷过程中。由于民事调解诉讼成本低、过程快、效果明显,有效地提高了办案的效率,能为广大农村群众所接受,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因此在建国后六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民事调解制度作为具有浓郁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具有很大的普遍性。
3.在法律框架内偏重人情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所有案件都要遵循的原则。在司法过程中,我们更注重的是证据,但在民事调解中,我们要侧重于国家实体法律规范和当地风俗习惯,相比证据的冷冰冰,民事调解更人情化、人性化一点。案例中,如果不根据本地风俗和实际生活水平,如不人性化一点,那肇事车主就可能无法承担赔偿金额,双方也就达不成意向。
民事调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1.有利于社会和谐
在我国,农民自古代社会就注重“以和为贵”,如果双方有了纠纷,大多数农民的潜意识里还是不愿对薄公堂的,在农村这个狭小的熟人社会,抬头不见低头见,伤了脸面以后再碰面会还很尴尬,第三方出面调解,既解决了问题,又避免了人情的损伤,同时也有利于农村社会的安定和谐。
2.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民事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不需要经过严格的诉讼程序,方式灵活多样,这大大缩短的化解纠纷的时间,同时还很大地降低了经济成本,如果适用诉讼程序,当事人为请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花费较大,法院开庭审理也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
3.民事调解易执行
民事调解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被告方在接受原告方的诉求时,会对自己的承受能力做出充分估计,超出了自己的能力范围时是不会达成和解的,鉴于此,民事调解一般不存在无力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甚至执行难的问题。
民事调解所面临的问题
1.没有有效的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较之以往,使民事调解更规范化、制度化,但人民调解法只是对民事调解在程序上进行了规范,并没有在实体上进行约束。在实际的民事调解中,出现很多问题都需要调解员根据自身法律素养及当地民俗习惯加以判断,缺乏一种制度的支持。
2.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民事调解应该是在自愿的原则下进行的,所谓自愿,必须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但在调解过程中,调解的达成往往是以权利人做出更多的让步为代价,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3.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偏低
我县村级专职调解员少,大多数调解员由村干部兼任,缺乏专业的法律素养,有时只能靠人情关系从中调和,易造成调解的不公平。
民事调解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司法制度,其所具有的优点是其他许多诉讼制度所不具备的,随着民事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其必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通过对这一制度的思考,扬其所长,补其所短,让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发挥出更出色的作用。
3.3.7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因农转非承包土地承包引起的纠纷
(一)承包地纠纷经过
我市某乡某村A户,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时承包原该村十二生产队耕地10.5亩,1982年到1985年由A户耕种,到1985年底A户办理农转非户口全家迁出到某厂矿,当时A没有向村上报告承包地如何处理,致使1986年土地荒芜一年,这一年也没有上交有关费用,1987年由原来的社长安排本社5农户耕种,每户交承包费20元,共计100元。1987年8月,A回村找到当时的社长要求承包自己原先的耕地,双方现场签订了合同,合同承包期为三年,即1987年10月到1990年10月,承包费为400元,承包费必须于1987年10月31日前交清,合同才能成立,在约定的时间内即10月31日前A来交承包费前,当时的社长又以招投标的方式与B户签订了合同(三年600元承包费),待A户来交承包费时社长不收(在约定的时间内),理由是B户愿意多交到600元,A户要承包须在600元的基础上加承包费,A户不愿,致使同一地块产生了两份合同,并发生争吵,社长也未收回与A户签订的合同,而土地由B户一直耕种,期间1990年与社长又签了三年的合同到1993年,之后又与社上口头约定续包。1999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续签换证时,业务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照抄1982年土地到户的底册,将A户仍然登记为承包户主,签订了《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但A户没有亲自签字,合同期为三年,而土地由B等4户耕种到2002年,在此期间A来到该村要合同书未拿到,村委会的理由是合同书应由种地人保管,A户的理由是合同书为我己有,并且在该厂矿生活困难,两子女未就业,要种地谋生,致使2002年5月份A户与B户为争土地种发生吵打致伤。纠纷发生后,A户的意见是:这属于侵权行为,要求赔偿这16年的损失,共计16万元,并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村其它有类似农转非户土地为何不收回;B户的意见要求是:A户要向B户赔礼道歉,同时付给医药费8000多元,土地如何处理按政策规定办。
(二)分析与认定
1.1982年A户承包的原该村十二生产队耕地10.5亩,虽承包手续不完善,但符合当时各级政策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承包关系。
2.1985年A户全家农转非到某厂矿,其承包地荒芜,生产合作社将承包地收归集体另行转包,是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
3.1987年合作社将收回的土地招标转包给B等4户耕种,转包关系符合政策,但转包程序不尽规范,认定:A户与合作社虽签了合同,承包费又低于B户,合同未实际履行,为无效合同;B户实际履行了合同,为有效合同。
4.1999年初,按中央规定进行土地续签换证时,村委会签发的《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合同号:MO310027,是按集体机动地进行承包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并没有进行协商,承包方签字栏也属发包方代签,该合同属无效合同。
5.A户原承包地收归集体后,应按照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公开夺标转包。考虑到A户虽办理了农转非,但现在子女仍未就业,生活困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转包给A户。A户与B户发生的吵打致伤,因B户承包关系符合政策,吵打致伤责任主要应由A户承担,故由A户付给B户医药费8000余元。
6.其它农转非土地,全家迁出,且不在当地居住的,承包地应按政策规定收回另行转包。
二、因特殊历史原因引起的纠纷
(一)事实经过
某镇某村甲户户主反映:他家第一轮承包地被乙户耕种(乙户原生产队长),乙户坚决否认该事实,于是甲就邀约贵州某县某村民数十人对乙户进行行凶闹事,要求让出甲的承包地,幸好被我市某镇乙户原所在村领导知晓,得到及时阻止,同时该镇分管领导和村领导一道对甲进行了批评教育,此后甲就到我市各级部门上访反映,引起了各级的重视,经组织调查,工作人员对乙户的一轮承包地进行了进一步的实地丈量,和一轮承包地登记的基本吻合,并找到了当时的有关人员证实,乙户没有经营甲户的耕地,此事实不存在,甲户在我市土地下放前到贵州某村招亲,到贵州时当地土地已下放承包到户,他没有承包到土地,而在我市甲所在村第一轮承包土地时联系不到他本人,甲也就没有承包到土地。近两年来由于他在贵州难以生活,又回到我市原该村居住生活,由于没有土地耕种和其它就业门路,生活来源确实困难,致使甲户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反映。
(二)分析与认定
1.甲到贵州时,贵州土地已下放到户他没有承包到土地,属客观事实,但我市在第一轮承包土地时是按当时现有人口进行承包的,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2.应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帮助解决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解决生活来源问题,否则将长期上访,既影响了有关部门的工作,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隐患。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的生产资料,担负着生活来源和就业保障功能,结合该镇实际,难以从机动地或农转非收回的土地解决承包耕地问题(因该村无机动地和农转非收回的土地),经认真分析,将情况上报反映到市民政局,民政局同意给予定期生活补助,解决生活来源问题;同时由该村安排给甲方荒坡5亩进行开发承包,5年内不收任何费用,5年满后按政策规定收取适当的承包费,以解决就业问题。
三、因社长徇私舞弊引起的纠纷
(一)纠纷事实经过
某镇某村第六村民小组发生土地纠纷,因该村在1995年调整种植业结构,发展蚕桑产业,规划甲地为蚕桑基地,由于基地内耕种责任地的部份农户劳力欠缺,栽桑困难,经村公所请示镇政府同意安排当时的社长张三负责落实,用集体机动地进行调换调整,调换调整后的蚕桑基地变成了集体机动地。栽桑后,合作社以每年30元的标准进行承包经营,承包一定五年,即1995年至1999年。承包土地的农户均超期到2000年,其中张三、李四、王五等3户承包经营了甲地(栽桑基地)6亩(实际面积7.86亩)。到2000年末,村民小组实行选举后,新任组长赵六根据群众意见召开群众会,决定把集体机动地甲地收回重新承包,对2000年超期的承包费,按每亩30元的标准补交(张三、李四、王五已补交)。同时,会议还决定从2001年开始夺标承包经营,张三等3户参与夺标,但未中标。于是暴露了张三(二轮承包时任社长)擅自把集体的机动地(甲地)与自己一轮承包时的责任地(乙地、丙地)对调,将甲地集体机动地承包给自己和儿子李四和王五,并把经营的集体机动地申报为责任地,报村公所填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骗取合法证书。群众得知内情后强烈不满,纷纷要求收回集体的机动地。据查,张三还将1995年作情给孙七耕种的集体机动地丁地1亩也申报填为孙七的责任地。
(二)分析认定
1.张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用非法手段骗取合法证件,因此张三、李四、王五、孙七等4户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为无效合同,收回报市政府批准,另行核发。
2.甲地作为某村六社的集体机动地,2002年前的承包费,按过去定的承包办法执行。2003年后,将收回张三等4户的非法承包责任地甲地、丁地为集体机动地,交由村民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进行公平、合理承包;张三及其儿子等3户恢复一轮承包时的耕地乙地、丙地为二轮承包时的合法责任地。
3.社长张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引起群众强烈不满,本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但鉴于他已没有任何职务,已是一名普通村民,因此免予追究。
相关内容推荐:
省考信息——
2021湖南省考公告 | 职位查询 | 万人模考超级大奖赛
省考信息——2021湖南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 |历年分数线
备考资料——2021湖南公务员笔试备考资料 | 历年试题 | 时事热点
辅导课程——2021湖南公务员笔试课程 | 图书教材 | 网校课程
华图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