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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现场资格复审

  时间:2011年9月17日至9月20日(8:30—17:30)。

  递补人员复审时间:2011年9月21日至9月22日(8:30—17:30)。

  地点由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自行确定。

  现场资格复审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组织,各招考单位具体实施,笔试结束后采取现场方式进行。在最低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依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资格复审人数与职位招考计划数3:1比例以内(含3:1)确定现场资格复审人员。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现场资格复审人员,现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环节。

  各市(州、地)辖区职位的面试人员名单由本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确定并公示。各招考单位按照《招考简章》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表》,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现场进行资格复审,经现场资格复审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现场资格复审的部门和同志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经现场资格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进入面试资格。该职位在最低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经现场资格复审,通过现场资格复审人员人数与招考计划数比例低于3:1的职位减少招考计划数;无考生通过现场资格复审的,该职位取消。

  进入现场资格复审的考生须持毕业证书(2011年普通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持《就业推荐表》)、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报考职位要求的有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在职人员还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九、面试及总成绩

  (一)面试

  时间:2011年10月中旬。

  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负责本辖区内职位的面试考务工作,面试考区设在本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面试人员为现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面试人员名单公布两个工作日后,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职位招考计划数与通过现场资格复审后的面试考生人数达不到1:3比例职位的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面试当日本考场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以上的,方能进入下一环节;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二)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60%,面试成绩占40%。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十、体能测评

  时间:2011年10月中旬。

  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负责本辖区内职位的体能测评工作,体能测评考区设在本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公务员局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附件5)执行。

  十一、体检

  时间:2011年10月下旬。

  体检必须在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指定的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考生人数与职位招考计划数2:1比例以内(含2:1)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合格考生达不到职位招考计划数的,按总成绩由高到低在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中依次递补。递补后,体检合格考生人数仍达不到职位招考计划数的,减少职位招考计划数或取消该职位。

  体检中,对《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列的不进行复查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查,同时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十二、考察政审

  时间:2011年11月上旬。

  考察政审工作由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统一组织,招考单位具体实施。在体检合格考生中,根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按各职位招考计划数等额确定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应当组成考察政审组,考察政审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提出录用建议意见。

  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由招考单位报有关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并依次递补。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考察政审对象系2009年1月1日以来招考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1年7月18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

  6、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8、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员。

  9、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人员。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11、截止考察政审时未能提交招考职位所需学历的人员。

  12、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13、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的人员。

  14、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人员或经省人民交通警察招考办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其它情况的人员。

  十三、公示、录用审批

  1、公示

  时间:2011年11月中旬。

  经资格初审、笔试、现场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在有关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用的,取消该考生的录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或取消录用资格。

  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期满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2、录用审批

  时间:2011年11月下旬。

  市(州、地)及所属单位录用的人民警察,由市(州、地)公安局报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报市(州、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特区)公安局(分局)录用的人民警察,报市(州、地)公安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公安厅复核,经省公安厅复核同意后报市(州、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被录用的人民交通警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人民交通警察须进行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最低服务年限5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由招考单位办理任职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十四、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纪律监督

  此次招考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文件规定处理。

  咨询电话:

  0851-6826549 省公务员局

  0851-5904036 省公安厅

  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咨询电话见附件6。

  监督电话:

  0851-5837249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考试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培训班。

  (三)在招考过程中,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发布的各项招考信息(如资格审查、减少或取消职位、职位名次等内容)都将在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对外公开的媒体、网站上进行公布,请考生密切注意。媒体及网站公布的招考信息,因考生未阅而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四)本《招考简章》解释权属省人民交通警察招考办,未经允许严禁转载。考生查询《招考简章》请登陆“贵州人事人才网”(www.gzrs.gov.cn)和“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服务网”(www.gzga.gov.cn),查询报名信息请登陆“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

  附件:

  1、贵州省2011年公安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交通警察职位表

  2、贵州省2011年公安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交通警察报名信息表

  3、贵州省2011年公安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交通警察招考单位网上资格初审咨询电话一览表

  4、贵州省2011年公安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交通警察加分申请表

  5、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

  6、贵州省2011年公安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交通警察咨询电话一览表

  省人民交通警察招考办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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