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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体检

  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60%的比例计算应聘者的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按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办法和标准原则上参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五)审批和公示

  对已审定拟聘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后无异议的,可正式录用。

  (六)聘用

  招聘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具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聘用。

  四、相关待遇

  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工资待遇为800元/月。试用期满后基本工资为1100-1800,并根据每月考核发放绩效工资。用人单位负责提供食宿,并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

  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局

  201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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