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湖南公务员面试热点:“高调退贿”不如“举报行贿”(2)
2011-03-31 11:59 湖南公务员考试网 http://hn.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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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退贿”可以“高调”,但必须“及时”。在为张翕飞“高调退贿”叫好的同时,很少有人注意到,他的举动其实面临着很大的法律风险。据其自述,他2010年10月17日首次退还的3笔贿金,均收受于同年9月,从“收”到“退”,其间经历了一个来月的时间;今年3月退还的3笔贿金收受于何时,不得而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据此可知,“退贿”行为除必须自觉自愿外,还必须符合“及时”这一要件,才不被认为是犯罪。何谓“及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的解释是“不拖延;马上;立刻”。一个来月之后再“退贿”,还能不能算做“及时”,至少是有疑问的。指出这一点,既非恶意揣测,亦非“责备贤者”,权当留给张翕飞和可能出现的效仿者的一个善意提醒吧。(李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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