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考常识判断:行政复议练习题(3)
2011-07-30 15:27 湖南公务员考试网 http://hn.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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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案】AB。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4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选项C的情形下,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选项D的情形下,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第三人。A项说法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B项说法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C项说法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D项说法错误,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相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答案】ACD。解析: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答案】BC。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答案】ABC。解析:本题考点是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和第三人的阅卷权。《行政复议法》第23条2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故本题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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