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考常识判断:行政复议练习题(4)
2011-07-30 15:27 湖南公务员考试网 http://hn.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交流QQ群:153964710
6.【答案】ABC。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近亲属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7.【答案】ABC。解析:《行政复议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参照《最高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2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目前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只有与该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才能申请行政复议。目前《行政复议法》还没有确定这一点。但《最高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2条却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司法解释第15条更是明确了合资企业的合资各方具有原告资格。虽然该司法解释并不直接适用于行政复议,但实践中,行政复议在一些法律无明文规定的“空白地带”,经常以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如行政复议中申请人资格的问题。
8.【答案】ACD。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4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9.【答案】CD。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10.【答案】AC。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选项D属于代为申请的情形。选项B的情形下,该组织可以是申请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作为申请人。
更多国家公务员考试资料》》点击进入 :2012国家公务员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