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债权重点解析(2)
2012-06-26 13:38 湖南公务员考试网 http://hn.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二)定金
1、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
2、效力定金作为合同担保方式之一,其担保功能主要是通过定金处罚来实现的。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与主合同履行后,交付定金的一方既有权请求返还定金,也可以约定将定金充抵价款。
二、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的法律措施。债的保全措施有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项。
(一)代位权
1、概念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之权利的权利。
2、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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