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债权重点解析(3)
2012-06-26 13:38 湖南公务员考试网 http://hn.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3、代位权的行使
(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二)撤销权
1、概念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责任财产的处分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之行为的权利。
2、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A、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B、该减少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C、该减少财产的行为必须是纯粹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
D、该减少财产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主观要件
A、对于无偿行为无须主观要件
B、有偿行为,必须债务人和第三人有侵害债权的恶意,即明知该减少财产的行为有损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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