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14 08:37:50 湖南公务员考试网 //hn.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第九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本省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制定全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市(州)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 市(州)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授权与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和申报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省垂直管理单位的录用计划,由省级机关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市(州)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定权限,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县(市、区)所属部门及所辖乡(镇)的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初审后,汇总上报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二)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市(州)所属部门和所辖县(市、区)的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申报公务员录用计划,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招录机关名称、编制数、实有公务员数和空编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拟招录名额、职位类别及职位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职位类别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招考的基本政策和程序;
(六)其他须知事项。
招考公告一经发布,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招录机关不得对公告内容自行变动。确需变动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说明变动的理由和依据,并在原公告相同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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