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湖南退伍士兵考政法干警:法人的民事能力
2015-08-28 10:01 湖南政法干警招聘网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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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形势的严峻,已经让很多高校毕业生开始寻找其他就业途径,而政法干警考试的火爆也让更多人看到就业希望,所以,想要在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好成绩,从而成就公职梦,就必须要对各科考点加以记忆,对于必考科目之一的民法学也是如此,为此,小编特整理了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这一高频考点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的备考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由于法人不是真正的“人”,其法律人格是一种高度抽象的结果。同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仅仅是法人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并不具有自然人人格所具有的相同意义。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条件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终于自然人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开始,至法人消灭时终止。
2.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在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上,自然人相互之间毫无差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自然人自身条件(如年龄、民族、财产多寡等)的限制。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其目的和业务范围的限制。不同性质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不同,如国家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具有完全不同的业务范围,国家机关法人只有在与其行政管理职能需要的范围之内,才能参加民事活动。而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业务经营范围,一个企业有权利参加的民事活动,另一个企业就有可能没有资格参加,由此也决定了各种企业相互之间,在民事权利能力具体内容上也有区别。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范围不同
在民事权利享有的具体范围上,自然人能够享有的财产权利,法人一般都可以享有。但自然人基于其人格或者身份而享有的某些特定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财产继承权等),则法人不能享有。相反,某些专属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如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权等),自然人个人不能享有。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之一,除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国家赋予法人以民事行为能力,就是为了保证法人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民法通则第36条肯定了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直接取决于主体是否具有意思能力。法人的意思由法人的机关作出,它不受年龄和智力因素的影响,因此,法人在成立时,即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自然人虽然一出生就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年龄和智力的影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不一致。民事主体只能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活动,即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由于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各不相同,因此,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不一致,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具有一致性。因此,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基本一致。
(3)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法人作为组织体,其自身并不能直接从事民事活动,法人只能通过法人的机关或工作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来从事民事活动,同时,法人机关和工作人员代表法人所从事的活动就应认为是法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法人在自己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对于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就从立法上肯定了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样,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共存于法人的存续期间。并且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法人只对其机关和工作人员在权利能力范围内的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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